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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天草JingTianCa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09: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173号“精天草JingTian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中的“精天草”并不是中药材“黄精”的名称。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带动了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书籍中关于“黄精”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精天草”及拼音组合而成,“精天草”又称“黄精”,是一种药用植物,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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