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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集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6: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90052号“亚洲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3038号商标、第15372270号商标、第2979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有“集团”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及相关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亚洲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