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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HEYMA. 5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5: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5838号“嘿HEYMA. 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2264号、第340770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675号、第33948795号商标均经商标注册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6990号、第17983559号、第14907221号、第18256179号、第13598374号、第25351917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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