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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耐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6 16:5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2612378号“康耐诗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505629号“康奈”商标、第6043322号“康奈 KONNAI”商标、第7600932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63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2000824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435168号“康耐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简介;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材料;
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时装鞋、服装、鞋、袜、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12月,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康奈kangnai及图”商标在男女棉鞋、男女凉鞋、时装鞋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首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八的前两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靴、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时装鞋、服装、鞋、袜、帽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其“康奈kangnai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男女棉鞋、男女凉鞋、时装鞋商品上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应予评述。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71938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897130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505629号“康奈”商标、第6043322号“康奈 KONNAI”商标、第7600932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10342363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2000824号“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第1435168号“康耐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康奈 Kangnai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简介;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材料;
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时装鞋、服装、鞋、袜、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12月,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康奈kangnai及图”商标在男女棉鞋、男女凉鞋、时装鞋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首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八的前两个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靴、帽子(头戴)、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时装鞋、服装、鞋、袜、帽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其“康奈kangnai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男女棉鞋、男女凉鞋、时装鞋商品上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应予评述。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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