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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榛果民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4: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51272号“榛果民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4163号图形商标、第16453078号图形商标、第8013359号“榛果HAZ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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