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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88469号“老顽固LONG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5 13: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8469号“老顽固LON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2381号“固可美及图”商标、第12893984号“LANGOOD”商标、第21028608号“LONGWOOD及图”商标、第21607965号“LONGWOOD及图”商标、第4949973号“能高LANG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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