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欧亚置业”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5 11:20 阅读(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
 
申请人因第11998565号“欧亚置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2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05月18日至2018年0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企业的商号,早在2007年就开始使用,2014年取得保护至今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已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部分建筑施工合同及发票;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申请人作为孵化基地领取政府补助金资料;4、申请人针对公司经营项目开展文化节等一系列活动宣传页;5、申请人党建活动照片;6、申请人2016-2018年纳税申报资料;7、2016-2019年申请人部分缴纳发票;8、申请人与朔州市海泉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工程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与朔州市朔州区亚威工贸有限公司维修服务项目协议书及发票。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
  二、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另有:10、2016年申请人被授予升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料;11、申请人与政府合作建设朔州汽配城项目相关资料;12、申请人签署的部分服务合同及相应的发票、票据等;13、申请人2015-2018年度部分交易凭证、缴税申报及发票;14、营业执照、员工简介和租房合同。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8、9、12系申请人将其场地维修、粉刷、电梯安装、视频监控、防水改造维修项目承包给第三方维修,并非是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维修、维护等服务。证据2、3、4、5、6、10、11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7、13为申请人缴纳的电梯年度检验费、软件服务费、工艺品、电信服务费发票等材料,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证据14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因此,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申请商标-11998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