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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信科技”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4 17: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5768号“亞信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09707号商标、第30825862号商标、第30836197号商标、第30969398号商标、第30980347号商标、第30980455号商标、第30981740号商标、第30983425号商标、第30987287号商标、第14562473号商标、第18497401号商标、第18497407号商标、第22333258号商标、第30974815号商标、第30988673号商标、第32368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将诸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的所有人分别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十四至十六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十四至十六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二、十四至十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的所有人虽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但并未提交公证件,故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