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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付通”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4: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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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2198755号“宝付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36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金融票据交换、基金投资、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电子转帐、金融信息、贸易清算(金融)、兑换货币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2、根据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三年未将复审商标投入使用,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
  2、被申请人参加推介会照片及发票;
  3、双创展示照片;
  4、被申请人的部分汇报交流材料及发票;
  5、相关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发票。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发票上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均未突出显示复审商标。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等服务上,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2014年3月31日,新浪财经曾宣传报道被申请人的“宝付通”系列业务自2013年起就已上线;2014年12月27日,和讯网报道了被申请人将要打造电商平台“宝付通”;2013年6月7日,新浪财经的一篇“钢铁巨头宝钢的电商金融梦”报道中提到被申请人的“宝付通”支付业务。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3、2017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与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宝付通业务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宝付通-收款管家”业务签约启用及“宝付通-收款管家”业务模式说明等内容。2017年1月19日起,被申请人陆续向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具了金融服务发票。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该份证据形成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照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及证据4中的汇报交流材料均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同时,证据4中的发票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且发票中涉及的内容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故商标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不予以认可。
  本案中,由商标局查明的事实3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与第三人签订关于“宝付通-收款管家”业务的战略合作协议。该份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2,可以认定早在2013年起,被申请人已对其电子商务金融平台“宝付通”进行了事先宣传及推广,并将“宝付通”实际使用在金融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金融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金融票据交换、基金投资、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电子转帐、金融信息、贸易清算(金融)、兑换货币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金融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金融票据交换、基金投资、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电子转帐、金融信息、贸易清算(金融)、兑换货币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银行、金融票据交换、基金投资、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组织收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电子转帐、金融信息、贸易清算(金融)、兑换货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19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