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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桥PEARL RIVER BRID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4 10:45 阅读(

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25407号“珠江桥PEARL RIVER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82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货合同;
  2、发票;
  3、海外销售证明;
  4、产品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相同。
  商标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1978年5月10日获准注册,多次续展后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2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广东粮油金顺贸易公司。2012年11月19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2018年7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米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证明,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广州渔民新村饮食有限公司销售了珠江桥牌江门排粉。证据3成交确认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向加拿大和香港的客户销售了珠江桥牌江门米粉、排粉,并有报关单、放行通知书在案佐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米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