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中宠”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8:23 阅读()
被申请人“沈阳中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7655号《关于第8968363号“中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其与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加工合同、支出及转账凭证、猫砂运输单据、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告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商品确实委托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生产。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LAC猫展相关记录、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说明原告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商品进行了宣传。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北京君傲中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商合同,对沈阳市公安局开具的发票、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将其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对于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情况,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鉴于原告企业规模及商品的单一性,产生于指定期间外的部分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将含有争议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又因猫砂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在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可以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公证书;
2、工商登记信息;
3、猫砂运输单据;
4、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出库单、买房名单;
5、2014年10月30日代加工厂家向原告发货12吨“中宠”猫砂的相关交易记账凭证;
6、一度商城网页介绍;
7、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8、LCA爱猫协会简介、活动介绍、媒体报道及第11、12届名猫展现场视频;
9、原告支付猫砂运费凭证;
10、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用户获奖照片;
11、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2、原告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
13、用户通过微信支付猫砂款记录;
14、包装费制版转账凭证;
15、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供的其与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加工合同、支出及转账凭证、猫砂运输单据、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申请人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商品确实委托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生产。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LAC猫展相关记录、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说明被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商品进行了宣传。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北京君傲中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商合同,对沈阳市公安局开具的发票、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其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对于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情况,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企业规模及商品的单一性,产生于指定期间外的部分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猫砂”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猫砂”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其与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加工合同、支出及转账凭证、猫砂运输单据、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告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商品确实委托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生产。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LAC猫展相关记录、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说明原告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商品进行了宣传。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北京君傲中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商合同,对沈阳市公安局开具的发票、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将其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对于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情况,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鉴于原告企业规模及商品的单一性,产生于指定期间外的部分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将含有争议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又因猫砂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属于同一类似群组,在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可以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公证书;
2、工商登记信息;
3、猫砂运输单据;
4、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出库单、买房名单;
5、2014年10月30日代加工厂家向原告发货12吨“中宠”猫砂的相关交易记账凭证;
6、一度商城网页介绍;
7、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8、LCA爱猫协会简介、活动介绍、媒体报道及第11、12届名猫展现场视频;
9、原告支付猫砂运费凭证;
10、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用户获奖照片;
11、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2、原告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
13、用户通过微信支付猫砂款记录;
14、包装费制版转账凭证;
15、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供的其与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加工合同、支出及转账凭证、猫砂运输单据、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申请人向代加工厂支付猫砂款银行汇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商品确实委托建平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际生产。微信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LAC猫展相关记录、辽宁洛奇宠物有限公司、辽宁凯特宠物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说明被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对其商品进行了宣传。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与北京君傲中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商合同,对沈阳市公安局开具的发票、猫砂用户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沈阳金牌宠物服务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其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对于商标权人提交的证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情况,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企业规模及商品的单一性,产生于指定期间外的部分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猫砂”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猫砂”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窝干草泥、宠物用沙纸(垫窝用)、宠物用香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撤销商标:

上一篇:“EB”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