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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3 15:43 阅读(

申请人“迪卡侬公司因第128849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00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南通金盟制衣有限公司销售给南通海誓山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劳护工作服发票、证明、产品图片;
  3、南通海盟服饰赠送予南通市崇山区康寿老年公寓服装证明;
  4、招工简章和笔记本照片;
  5、广告宣传标牌图片及对应的合同和发票;
  6、举办年会的广告图片及策划合同和发票;
  7、南通金盟制衣有限公司与南通海誓山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展会布置合同、采购策划实施合同及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和公开的使用。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南通金盟制衣有限公司”、“南通海誓山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以及上述三者的关系图;2、被申请人名下第1288494号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官网介绍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制服;衬衫;外衣;裙子;运动衣;鞋;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被申请人许可南通金盟制衣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证据2中的证明显示南通金盟制衣有限公司销售给南通海誓山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300件劳护工作服,且有发票和产品图片予以佐证。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劳护工作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劳护工作服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 西服制服;衬衫;外衣;裙子;运动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劳护工作服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西服制服、衬衫、外衣、裙子、运动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撤销商标:



申请商标-1288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