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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EXCEPTIO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5: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319008号“例外EXCEP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2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专利证书;
  2、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
  3、复审商标产品在商城上的截图;
  4、购销合同及发票;
  5、产品包装图片及包装盒;
  6、产品代理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时提交的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所有,商标为“例外EXCEPTION”,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蛋糕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专利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为产品截图,为自制证据;证据4为购销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6为产品代理合同及发票,其显示的“薄脆”商品与复审指定使用的“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产品包装图片及包装盒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对“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31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