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弘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4: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0253号“弘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7000号、第4252633号、第4304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