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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267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3: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6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0667号“智慧新生活及图”商标、第17690644号“飞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弓头鲸的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