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大罐源 DAGUANYU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10 11: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5139440号“大罐源 DAGUAN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57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在网络、期刊、展览会、商场、超市发现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和广告。在撤销阶段,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审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许可河南郎陵罐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协议;
  3、河南郎陵罐酒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高炮广告制作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
  4、产品包装物买卖合同、发票及包装物照片;
  5、内部调拨单;
  6、产品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鸡尾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梨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食用酒精”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河南郎陵罐酒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户外高炮广告制作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产品包装物买卖合同、发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5139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