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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 Bai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10 11: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43781号“校友会 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biadu”,与申请人字号”百度”一致,经长期使用已具备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089056号“校友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中已认为“百度**”已具有指向性,可以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校友会”与引证商标中文“校会惠”仅末尾一字不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驳回复审决定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