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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青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5: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70199号“东方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94690号“青花汾酒及图”商标、第15037914号图形商标、第12286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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