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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83415号“歌尔”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11: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83415号“歌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007782号、第13169203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依法撤销,二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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