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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URY 21 FINE HOMES & ESTA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9 09: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452号“CENTURY 21 FINE HOMES & EST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1093号“丰惠控股;FIN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5541号“丰惠集团 FINE-HOME F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1091号“FIN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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