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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99453号“冯梦龙故里”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1:0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9453号“冯梦龙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319066号“冯梦龙故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冯梦龙故里”,仅字体略有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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