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EMP”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09: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8625294号“EM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3336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的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并因客观原因未提交使用证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3.申请人与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页面截图;
  4.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员工辅导计划(EMP)系列丛书一至五部分页面截图;
  6.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合同审查会签表、临电[2014]0302ZZ1号EMP高效实施专业咨询合同、廉政责任书、合同更正声明;
  7.临沧供电局合同审查会签表、云临供政工技术合同[2012]2号EMP高效实施专业咨询合同;
  8.2017年6月25日签订的《员工辅导计划(EMP)系列之团辅工作坊》培训合同;
  9.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员工辅导计划系列(EMP)之(SFBT焦点解决技术)》培训合同;
  10.2016年5月21日签订的《员工辅导计划(EMP)辅导员》培训合同;
  11.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020(px)的培训合同;
  12.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大理供电局2015年员工辅导计划辅导员培训及认证合同及培训课时安排表;
  13.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培训合同;
  14.员工辅导计划(EMP)培训服务手册;
  15.远界公司有关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任命等信息截图;
  16.远界公司网站截图;
  17.荣誉证书;
  18.申请人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截图;
  2、19、20分别为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信息、商标流程信息。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有效商业使用;二、 证据5虽显示“EMP”字样,但并未体现“EMP”作为商标的使用,且其中仅有丛书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三、证据6至13中部分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且有些合同并未体现“EMP”商标性的使用,这些合同在缺乏相应发票、执行证据等为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四、证据14至20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有限,无对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支持,而荣誉证书等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加之其他证据与商标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与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袁宇立的任职图谱。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证据1至4与证据6至12形成证据链;二、证据5中的“EMP”系根据申请人公司经营的员工辅导培训项目而来,而“EMP”用的括号系申请人使用商标的一种形式。系列丛书系公开发表的出版物,线上线下均有发行销售,销售时间仍在持续,且该书出版后陆续几年间申请人均收到出版社给予的版权费用,加之该书内容围绕企业员工管理、心理状态辅导,与证据6至12合同内容不谋而合,可以形成证据链;三、首先,证据6、10系复审商标最直接的使用证据。其次,证据7至9及11至13系申请人结合证据5、6、10及14至17欲证明商标使用的连贯性。最后,通篇证据材料体现“员工辅导计划”与“EMP”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而证据11至13合同内容“员工辅导”也恰好与“EMP”商标形成呼应;四、首先,证据14及15应当属于申请人公司宣传服务项目用的手册,其符合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且证据15形成时间为2015年、2016年,并有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其次,证据16说明申请人已将“EMP”商标品牌化发展,符合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再次,证据17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商标使用时间的连贯性。最后,证据18至20虽与商标使用无关,但其用来说明申请人错过答辩的客观原因;五、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就其待证事实不予认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21.第0407692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回单;22.第0201960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23.第10892441号通用机打发票;24.收款回单及第13160379号通用机打发票;25.第00081600与第00081599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回单。
  我局已将申请人质证意见(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再交换意见:一、证据5中“EMP”不仅并未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其是针对第16类“书籍”服务在201年1月的使用,申请人证据21的发票、回单显示时间为2016年,但并未体现任何“EMP”字样,无法证明其系证据5的对应发票;二、“员工辅导计划(EMP)”系南方电网公司自2009年就推出的一项员工辅导培训项目,基于“员工辅导计划(EMP)”与南方电网公司的特点关联,结合证据6、7中“EMP”仅出现在南方电网公司旗下公司主动发布的咨询项目名称中,显然“EMP”对服务接受者来说根本不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作用,证据6、7、22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三、证据8至10的“EMP”同样不是商标性使用,且证据8、9的合同时间未落入指定期间内,并均无相应发票,考虑到证据10中合同签署主体、章戳与其当时的工商登记公司名称不一致,故被申请人对证据8至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四、证据23至2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其他意见与其答辩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3.南方电网公司官网介绍页面;4.关于员工辅导计划的相关报道、相关淘宝检索结果及相关文集介绍;5.相关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1年11月14日第128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1年11月13日。2017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注册有 “远界咨询 Foresight onsulting”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起始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18、19、20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4仅能证明申请人许可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13日使用复审商标,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5的系列丛书截图显示的印刷时间为2012年,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其中“EMP”仅作为项目名称出现,而丛书出版单位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未能体现被许可使用人向他人提供了相关服务;证据6中“EMP”仅作为咨询项目名称出现,并未体现“EMP”的商标性使用;证据7、8、9的形成时间分别为2012年、2017年6月25日及2018年,均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10并无相关发票等证据佐证其真实履行情况,且“EMP”仅作为培训主题名称出现;证据11、12、13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4、15、16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服务实际提供的情况,且截图中“远界咨询 Foresight”商标的使用较为突出;证据17荣誉证书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1至25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有与复审商标相同的“EMP”字样,但均是作为“员工辅导计划”对应英文首字母即项目名称简称出现,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故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62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