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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世亚明baishiyami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00401号“百世亚明baishiya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8531号、第30240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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