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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003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00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4709号、第6938659号、第7916930号商标在图形设计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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