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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4294号“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3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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