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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777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5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7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7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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