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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云服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625号“亚马逊云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2200号“亚马逊区块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474号“亚马逊”商标、第10106554号“亚马逊 amazo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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