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力之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3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6548号“力之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0310号“力奇 LAB”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篇:“范魅斯”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德耀 金钥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