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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翼 Yuyitran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594号“语翼 Yuyitr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6068号“语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配字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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