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4259359号“衣长洗”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9359号“衣长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
	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