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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乐满BAILEM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09:08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百乐满科技有限公司”因第10648180号“百乐满BAILEM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26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百乐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申请人有着大量的使用证据,原撤销申请人滥用商标撤销申请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百乐满”品牌宣传及订立的合同材料;2、复审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与代理公司签订的商标信息变更委托书;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部分购销发票原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7、商标推广宣传资料;8、商标使用材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0、商标信息委托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3年6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与多家公司签订了“百乐满”热水器工程合同,显示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部分合同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的服务与“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或缺乏履行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除“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百乐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申请人有着大量的使用证据,原撤销申请人滥用商标撤销申请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百乐满”品牌宣传及订立的合同材料;2、复审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与代理公司签订的商标信息变更委托书;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部分购销发票原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7、商标推广宣传资料;8、商标使用材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0、商标信息委托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建筑”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3年6月7日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维修信息;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与多家公司签订了“百乐满”热水器工程合同,显示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部分合同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的服务与“热水器安装与维修服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或缺乏履行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除“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以外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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