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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97860号“龙山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4:35 阅读(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妙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妙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697860号“龙山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山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饮用蒸馏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杏仁糖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9026号、第1341839号“农夫”、第25248806号“农夫NONGFU”、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97860号“龙山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