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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81469号“千果粒QIANGUO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4:27 阅读(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桂娇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桂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681469号“千果粒QIANGUO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果粒QIANGUO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植物饮料;乳清饮料;果汁;水(饮料);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0518号、第25118664号“真果粒”、第14273448号、第25748904号“真果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花生乳(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81469号“千果粒QIANGUOL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