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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驰名商标保护新规发布

发布于 2021-11-27 09:47 阅读(

一是明确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范围。《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办法》所称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
 
二是建立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名录。《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保护名录,以及保护名录的公示制度。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办法》对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保护名录,并开展主动公示。相关商事主体可以对保护名录提出异议或建议。
 
三是形成了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的主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未经授权,其他商事主体将保护名录内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被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主动拦截。从源头上大幅减少了侵犯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权行为的发生。
 
 
 
四是提升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法》提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保护名录内的字号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经人民法院或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名称变更前,由商事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该规定有利于及时停止其他商事主体的侵权行为,减少知名企业损失,同时该规定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进一步健全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