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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周某某、路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发布于 2021-11-13 16:33 阅读()
2020年2月10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机制了解到欧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后,遂建议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塘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随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案情协调会,确定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经查,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周某某、路某某3人销售假冒某品牌口罩合计17000余个,销售金额合计14.7万余元。2020年6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等3人移送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20年8月24日对犯罪嫌疑人欧某某等3人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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