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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管辖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发布于 2021-11-13 08:35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本周发布案例:
 
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翔宇公司、晋腾公司等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受理翔宇公司破产申请的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处理。
 
圣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同时,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唯一根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查明圣奥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这一事实,且这一申请是否得到准许将直接决定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因此,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程序中,应当先对圣奥公司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增加其他被告等作出处理,再确定本案管辖问题。
 
鉴于圣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且这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准许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后,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本案中,原审被告为翔宇公司、晋腾公司、陈永刚,上述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圣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变更为陈永刚、王庆峰、李丰年、晋腾公司,被告住所地亦均不在江苏省内。
 
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是一审法院对本案能否具有管辖权的唯一连结点。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