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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因与雪豹商标近似被多次驳回
发布于 2021-11-08 13:52 阅读()
近日,苹果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此前,苹果公司申请注册第7022460号“SNOW LEOPARD”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3814号“雪豹”商标近似。
苹果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通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再次被驳回。随后,苹果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应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申请商标“SNOW LEOPARD”可译为中文“雪豹”,能够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苹果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我国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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