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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拒不提供侵权产品账簿资料 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
发布于 2021-11-06 08:28 阅读()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2000万元损失赔偿和10万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03827088.9、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股骨骨折的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上市公司,专门研发、生产医疗器械。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是大博公司的销售商。斯恩蒂斯公司主张大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A型股骨带锁髓内钉”,包括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加长型)、防旋股骨近端髓内钉130°、螺旋刀片和螺旋刀片Ⅱ型五大类的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德荣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
斯恩蒂斯公司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大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大博公司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以不予考虑。大博公司对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金额提出异议,但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可以推定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金额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对斯恩蒂斯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损失赔偿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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