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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狮公司与正佰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宣布二审结果

发布于 2021-11-03 13:52 阅读(

2018年,金狮文化传播(佛山)有限公司(下称金狮公司)对原创的“狮王阿醒”动漫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多个领域对该形象进行授权。2020年,金狮公司发现,广州正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佰公司)旗下的一款商品“2020短袖男夏季国潮中国风个性狮头印花潮流大码宽松T恤男”图片中的狮头图案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狮王阿醒动漫形象十分相似。沟通无果后,金狮公司将正佰公司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正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狮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金狮公司在传统醒狮及狮子石雕的基础上搭配了自己的元素,从而创作出有别于传统醒狮形象的狮子头,是对公有领域素材的重新创作,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和独有的审美意义。被诉侵权狮子头使用了金狮公司作品狮子头的独创性表达,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判令正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狮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金狮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正佰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该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作品独创性判定及作品局部是否可以单独予以保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相似性比对与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比对不同,并不存在以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是重点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要求。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无论是涉案作品或是涉案作品的局部,均应当予以保护。经比对,涉案美术作品狮子头部与被诉侵权舞狮头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