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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1-11-03 13:37 阅读()
为了规范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保障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国外合法成立;
(二)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三)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资格,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四) 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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