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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买卖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于 2021-10-28 10:52 阅读()
10月19日,南京中院公开其就原告腾讯公司诉被告某运营公司提供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辅助解封等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9万元,并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初始申请注册人仅获得使用权,使用权也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其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该项规范,对原告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且损害了原告和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被告行为破坏了原告对其运营的“微信”产品的管理规则,会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增加原告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户的使用风险,危害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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