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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伙伴侵权获赔100万
发布于 2021-10-26 08:17 阅读()
2016年—2019年间,山特公司陆续发现被告杭州菱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冠公司)在其网店售卖带有“CSTK”“山特UPS电源”“美国山特UPS电源”字样的商品。而就在2018年1月,山特公司还曾与菱冠公司、案外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签订过《合作协议》,约定菱冠公司向山特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和销售山特品牌UPS不间断电源产品,合作期为一年。
两近似商标产品同时卖,一边合作一边侵权
但在合作期间,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还在销售与山特公司“STK”商标相近似的“CSTK”不间断电源商品,山特公司认为菱冠公司未经其许可,侵犯了其“STK”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9月,杭州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菱冠公司销售带有“CSTK”等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山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菱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
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赔15万
在经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山特公司发现菱冠公司仍在网上销售的不间断电源产品上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菱冠公司使用“CSTK”、“美国山特”标识构成对山特系列商标的侵权,判决菱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山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支持其100万元的诉请。
二审法院明确,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100万元索赔全额支持!
杭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山特公司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案应当先就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评述。
本案中,菱冠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购买UPS电源产品事宜与山特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其明知山特公司享有山特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具有侵权故意,且菱冠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在网络上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支持了山特公司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经过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菱冠公司销售情况进行核算,通过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乘以销量的方式,法院最终确定菱冠公司的侵权获利为487760元,再综合考量菱冠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山特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终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进行计算,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487760×(1+2)=1463280元,超过山特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金额,最终杭州中院改判全额支持山特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后,杭州中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在当事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法院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进行审查。
本案中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曾存在合作,属于故意侵权,且在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法院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后,按照两倍的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保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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