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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
发布于 2021-10-25 11:17 阅读()
国知局发布《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批复》),批复就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关于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和有关销售的行为;关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专利的行为;关于专利标志标识标注的规范等内容进行了答复。
其中,关于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批复》明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同时,商品包装上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标注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也可以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专利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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