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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找不到的规则

发布于 2021-10-25 09:47 阅读(

 
1.1 使用环境特征的由来
 
 
 
使用环境特征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写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第一次定义】。
 
 
 
1.2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案件中的规则
 
 
 
在〔2013〕30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将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提炼出来,规定为第22条和第23条如下:
 
 
 
22、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第一次定性】。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第一次定义】。
 
 
2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规则一】。
 
 
 
 
到了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将上述两条合并为第24条,并进一步拓展了内容如下:
 
 
 
2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第二次定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规则一】。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规则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规则三】。
 
 
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第二次定义】。
 
 
 
2020年,【规则三】被写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的第九条。以上三条规则的相关案例,可参考《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使用环境特征案件裁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