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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周边擅使用构成侵权

发布于 2021-10-20 09:04 阅读(

“我命由我,不由天!”2019年的盛夏,穿着红背心、顶着黑眼圈、梳着丸子头、一脸坏笑的小哪吒颠覆了传统的哪吒形象,却意外地收获了广大观众满满的喜爱。伴随着优秀国产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热映,其衍生的周边产品也通过官方渠道上线并火爆销售。
 
然而,有部分商家为蹭热度、谋取不当利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童装。
 
 
 
近期,吴兴法院受理了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公司)诉多家童装生产企业及销售商侵犯其“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共四件。
 
 
 
光线影业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经查,多家童装生产企业擅自将该美术作品印制在生产的童装上并进行销售,另有多家童装销售商销售了前述侵权童装。光线影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前述童装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光线影业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各被告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哪吒”美术作品形象使用于生产的童装或销售侵权童装的行为侵犯了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终,该四起案件中的各被告均被责令停止侵权,光线影业公司获赔共计17.5万元。其中三起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剩余一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