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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制作中的报批义务
发布于 2021-10-13 09:39 阅读()
院线电影制作、上映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制作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光影魔方传媒中心与宏景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光影魔方传媒中心负责剧本拍摄备案和审查通过,获得国家出版电影电视广播总局的公映许可证,及办理有关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光影魔方公司直到本案一审结束后才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合作拍摄合同》中约定了开拍时间,光影魔方公司应在该日期前取得拍摄备案。光影魔方公司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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