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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旋律电影《长津湖》侵权?

发布于 2021-10-09 14:38 阅读(

 
  连续8天拿下单日票房冠军,连续6天单日票房破4亿,进入影史内地总票房前十名……《长津湖》成为2021年国庆档最火的电影。
 
 
 
  有网友评论说:“长津湖会告诉你,我们为什么要打这场战争;会告诉你,我们的先辈为了我们,付出了什么!”
 
 
 
  人红是非多,10月4日,郝平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电影《长津湖》的名称,侵犯了“他朋友公司”的“长津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引起网友热议。
 
 
  郝平在视频中,晒出了有关的商标注册证。
 
 
 
  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得知,郝平口中的“朋友公司”名为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确实提交了多件“长津湖”“冰雪长津湖”的商标注册申请,国际分类包括第35类、41类等,其中在国际分类为35类下的“长津湖”商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20年10月,而电影《长津湖》的立项时间为2019年。
 
 
 
  除了商标,郝平还展示了他获得的“《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是他本人,作品完成时间是2018年11月5日。视频的最后,郝平预祝电影《长津湖》票房长虹,而“剩余的事情交给电影发行方”。
 
 
 
  随后,郝平又发布新的视频,称“这部影视剧非常有历史意义,如果对方愿意道歉,他们会以100元的价格将商标出售,但是现在博纳(电影发行方之一)并没有回应此事。”
 
 
 
  郝平的言论引发网友的讨论,有人质疑他在“蹭热度”。为了回应网友,郝平在10月6日再次发布视频,提醒网友“不要道德绑架”。
 
 
 
  专家:《长津湖》电影名称未侵权
 
 
 
  电影《长津湖》是否侵权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陶鑫良认为,导演郝平认为《长津湖》电影名称侵犯了他朋友的注册商标权与他的著作权的理由,都难以成立。《长津湖》电影名称的使用,并非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刚获准注册的第41类同名服务商标的商标性使用。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雷认为,在第41类电影制作等服务上有“长津湖”商标专用权情况下,以“长津湖”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判断是否侵权的前提是电影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则是判断能否发挥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电影名称是对电影主题和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具备作品标题和商品名称的属性。电影名称的作用主要在于表明作品标题,而非表明该电影作品提供者的作用。按照行业惯例,电影创作者或者制作者通常通过标注作品出品人、制作人方式,而非通过电影作品的名称来表明其身份。因此,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