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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7:38 阅读(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艺昇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艺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邦德HAIBANG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面包;元宵;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3976号、第13349532号、第37002871号“邦德”,第5459736号“邦德咖啡MR BOND COFFEE及图”,第42631330号“邦德先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咖啡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04880号“海邦德HAIBANG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