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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支持SIENNA SELECTION注册在与烟草相关的商品上

发布于 2021-09-26 16:32 阅读(

国际知名烟草公司Philip Morris公司申请注册涉案欧盟文字商标“SIENNA SELECTION",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4类的多种烟草制品、电子烟、吸烟者用品等等。审查员及上诉委员会都没有支持注册。上诉委员会指出,“SIENNA”一层意思是指颜色“赭色”,二是女孩的名字。本案中,这个词更多会被理解为颜色。“SELECTION”有选定之意,表示某些产品给予质量和某些一般或高于一般的特征被选择出来。涉案商品包括传统的烟草制品、吸烟者用品以及电子烟等。上诉委员会认为对第一种和第三种商品,因为烟草公司会用颜色控制消费者对烟草产品的识别,红色或深色会被用来代表口味重、尼古丁含量比较高的产品,而白色或浅色会被用来代表口味轻、尼古丁含量低的产品,涉案商标使用在这些商品上,会使消费者认为是用来表示商品的特征;涉案商标使用在第二种商品上,则会使消费者认为商品的颜色就是“SIENNA”,或是前述两种商品的系列延伸产品。基于这个考虑,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商标没有显著性,不能注册。Philip Morris公司上诉。
 
2021年6月9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T-130/20号判决,对上诉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对于SELECTION的部分大家没有什么争议,本案主要就是看相关公众是否会把“SIENNA”看作是有关注册用商品的特征之一。上诉委员会把该颜色和某些商品(前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的口味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其是商品的特征。法院认为,姑且不说上诉委员会首次在法院阶段提出的其所依据的研究结果是否可采纳,上诉委员会的判断逻辑本身就有问题,就算红色和白色代表口味的事实广为知晓,不代表其他颜色也被广为知晓。更何况这里只是文字"SIENNA”,而并不是颜色。即使看到文字能想到颜色,还是不说明就和口味有关系。即使认为颜色和口味有关系,这里的颜色通常也不是明确具体的颜色,而是一个色调,而色调要在一定范围的产品互相比较时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有关消费者要知道这个范围内的所有商品的颜色码,才能确定“SIENNA”具体代表什么口味。另外比较特别的是,“SIENNA”本身也不是个特定的颜色,它能表示红褐色,还能表示黄褐色。因此,上诉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描述了被争议决定中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三类商品的特征,这有失偏颇。对吸烟者用品,法院认为,“SIENNA”虽然是这些商品可能使用的颜色,但不是客观、固有的颜色,《欧盟商标条例》7(1)(c)禁止注册的颜色是有关商品客观的、天生的、固有不变的颜色;“属于其他商品的系列延伸物”这一点,也不在第7(1)(c)的适用范畴。基于此,考虑到本案的其他情况,法院并不认为涉案商标具有描述性,缺乏显著性,遂撤销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