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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形式及侵犯权利类型
发布于 2021-09-20 16:46 阅读()
主播们直播自主选择开播的时间、直播内容的类别,并自主决定直播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分享直播间,因此主播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预测性。直播过程中侵权较为频繁,其对歌曲的侵权形式主要为播放或者演唱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侵犯的权利类型不属于第十条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任何一项,主要侵犯第十条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我们俗称的“他项权”。新法修订后,侵犯的权利应当归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之“广播权”。但目前各界权利属性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侵犯的权利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又不属于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个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权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很显然,网络直播中主播的表演既不属于现场表演也不属于机械表演,因此,我认为主播所侵犯的权利应该归属于兜底权利“他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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